字体
关灯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难怪沈芒岳笑得毫无阴霾,换成是他,他能当场笑出声来!
    姜白山生怕沈芒岳把他发的短信内容说出来。
    旁边人好奇得眼睛都瞪大了。
    吃瓜是人类的本能,即便在这种情况下,大家还不忘八卦。
    沈芒岳继续往下说。
    沈芒岳没有把短信的内容说出来,但姜白山觉得他还不如直接说。
    沈芒岳感慨一声:“算算时间,你发完短信后,就到这里来了。”
    姜白山:“…………”谢谢你,这句话你可以不说的。
    沈芒岳:“现在是你第二次跟我说这些。”
    “等你下次再跟我说这些话的时候,应该就是出狱的时候了。”
    “这样想想,你的日子也挺有盼头。”
    姜白山:“…………”
    姜白山:???
    姜白山的呼吸一滞。
    听听,这是36度的嘴巴里能够说出来的话吗?
    沈芒岳话音刚落,旁边的人就笑了。
    姜白山瞪大眼睛,想要看看是哪个混蛋这么笑。
    ……结果是他的投资人。
    姜白山刚准备认怂,他又突然想到了什么,狠狠瞪了一眼笑出声的投资人。
    那投资人先是一愣,随即大怒。
    姜白山像是知道他要说什么,抢在他前面开口:“大家现在都在这里,你就别把自己当什么大老板了。”
    那投资人还没来得及说话,李秋良哈哈大笑起来:“是啊,还是我们姜导说的有道理。”
    “大家都在这里了,也别分个三六九等了。”
    李秋良笑完,语气忽然一转:“笑话到此为止,我们也该聊点正事了,该进去的进去,该出去的出去。”
    “总不能辜负了警察同志们的一番好意啊!”
    李秋良满怀期待地看向沈芒岳。
    他交给沈芒岳的那些……沈芒岳应该都做好了吧。
    不然这些人不会进来。
    现在就差一步金蝉脱壳了!
    李秋良还不知道,在网上,他的裤衩都被人扒干净了。
    第139章
    现场所有的人都忍不住咽了咽口水。
    原本他们是觉得这次肯定能将李秋良绳之以法, 现在看李秋良这样信心满满的样子,一下子就把大家整不会了。
    李秋良……该不会真的留了一手吧?
    李秋良翘着二郎腿,他那充满了把握的得意的神情与他被拷的双手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和反差。
    房间里的其他人知道这一次真的是大势已去。
    虽然不明白李秋良究竟是怎么办到的,但这回总归是他们输了。
    他们脸上满是不忿。
    凭什么!
    按理来说, 李秋良犯的罪可比他们严重的多, 最后居然是他们承担下了所有。
    这真的合理吗?
    李秋良看到他们的样子就好笑,他冷笑一声:“就凭你们这群蠢货。想要掰倒我, 还是太早了一点!”
    李秋良又看了几眼旁边的警察, 尤其是对程简一,叹了口气:“我之前倒是真心待你们。还真的以为程警官你是我们芒岳的粉丝。给了你不少的便利。”
    “现在看来, 打从一开始,程警官就是报了目的来接近我们的。”
    “你们就那么想给一个清白无辜的人定罪吗?”
    李秋良摊开掌心:“星芒还是崛起得太快,遭了人厌弃。”
    旁边其他的投资人白眼都快翻到天上去了。
    李秋良要是清白无辜, 那这天下就没有犯罪者了。
    程简一笑了声, 他没有顺着李秋良的话往下说,而是看向了沈芒岳。
    程简一开口了:“沈芒岳。”
    刚刚还镇定自若、装得像回事的李秋良听到程简一叫沈芒岳的名字, 他的手不自觉地握紧了。
    李秋良脸上的表情是克制的激动。
    来了。
    终于来了!
    他这两天一直都在等这一刻。
    哈!这群傻逼警察, 为了逼迫他们把所有没有说的小细节全都吐露出来, 生怕他们还隐藏了什么,强行把他们安排在一个房间见面,逼他们互相倾倒。
    这倒是遂了他的意。正好可以让所有人都见证他再度脱逃成功的模样。
    然后,这些人自己进监狱去吧!
    正好可以让大家看看无能的警察。
    费了那么大的劲, 还不能将他捉住。
    李秋良期待地看着沈芒岳。
    沈芒岳看向程简一:“嗯。”
    程简一一字一顿,生怕大家听不清地问道:“你是来提交李秋良的犯罪证据的吗?“
    李秋良嗤笑一声。
    傻逼。
    想想都知道不可能。
    问吧,就看看你能问出点什么来。
    程简一说完这个问句后, 后面的语速快了许多:“你在电话里说,你已经掌握了他所有的犯罪证据。是这样的吗?”
    嘎?
    自信满满的李秋良傻眼了。
    李秋良脸上的笑容消失了。
    不, 原来不是李秋良脸上的笑容消失了,而是李秋良脸上的笑容转移到了其他人的脸上。
    李秋良直接从座位上“腾”地一下站了起来,不可置信地看向沈芒岳。
    沈芒岳:“是的。”
    李秋良确保自己的耳朵没有坏,他听到的就是沈芒岳说自己有他犯罪的证据。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