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从某种意义上讲,得出上述印象式的结论怕也是有据可寻的
至松江日,满领教益,惟公相爱无异酬昔也,殊感殊感。仅阅推田册,益知盛德出人意表,但所退数不多,再加清理行之可也。
昔人改父之政,七屋之金须臾而散,公以父改字无所不可。区区意促装上道不及尽,惟谅酌之,幸甚。(海瑞《复徐存斋阁老》)
无意否认海瑞此一“面相”的存在,但想指出它的适用是有条件的。
其一,海瑞“仇富”很大程度表现为提倡“荒岁”期间“富民”对“贫民”进行“赈贷”
赈贷之事,古行之矣。
……今本县细访得各都图富积谷粟之家,每每乘荒岁勒捎贫民,质物典当,倍约利息。其贫甚虑无可偿者,虽倍约亦固不吝不与。
……尔辈独无恻隐之心至是耶!贫民富民,均一天地所生之民也。一偶而富,一不偶而贫。假使以尔等处贫者之地,贫者处尔等地步,亦如尔等坐视,待汝略不加恤。
尔等无从取食,亦将怨之否耶?恨之否耶?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尔辈偶以利心蔽真心。故令里老人等将本县言意劝谕尔等,量将所积谷粟,借贷贫民,不许取利。积厚德以遗尔子孙。其有念人之急,不取其利,亦不取其本而直与之者,本县以尚义名目书扁鼓乐奖之,列名县志。
如仍前略无侧隐,倍称取利,许贫民指告以凭重治。夫积财而不能散者,昔人以守财奴鄙之。尔等将为尚义之美,抑将为守财奴之陋?财积无用,德积庆及子孙,尔等念之。(海瑞《劝赈贷告示》)
一、凡典借银谷,多取利息者,许被害人告治。荒年借贷,尤不宜多取利。(海瑞《禁约》)
其二,海瑞并非对所有的“富”都要仇视。通观诸多记载,可以发现海瑞对徐阶家族的“纺绩求利”的视而不见,也就是说,海瑞实际上是认可士大夫在晚明资本主义萌芽的社会背景下通过合法经商所取得的财富的
吴人以织作为业,即士大夫家,多以纺绩求利,其俗勤啬好殖,以故富庶。然而可议者,如华亭相在位,多蓄织妇,岁计所织,与市为贾,公仪休之所不为也。(于慎行《谷山笔尘》卷4《相鉴》)
华亭徐少师三子曰僠、曰琨、曰瑛,俱以荫为列卿。长太常,次俱符台。其田赋在华亭者,岁运米万有三千石,岁租银九千八百余两。上海、青浦、平湖、长兴者不计也,佃户不下万人。(范守己《御龙子集》卷4《曲渭新闻》)
遍寻《海瑞集》,我们找不出海瑞本人对此一事实曾作出任何“评论”。这并非是海瑞没有认识到(这在当时可说是再普通不过的现象;)而极可能是因为海瑞“默认”(或者说不认为这是一个问题)此一行为的存在。
以上我们是从“实践”层面,探讨海瑞对“富”的理解,但仍然不够。要更好地理解海瑞,仍需要我们从“表述”的层面加以探讨。
首先可以看出,在海瑞眼中,“贫”并非负面的。对此,他曾在《孟子为贫而仕议》文章中有所流露
人生天地间曰士、曰农、曰工、曰商,皆男子事也。其事虽一,然士在行道,天地间惟道最大,故士居四民首。士当斯世,既贫而无养矣。曰农、曰工、曰商,无非资身策也。
此其事之在我者。一仕于人,则制于人。制于人则不得以自由。制于人而望于人者,惟禄焉。且云非出处之正。
吁!非其正者而可以谓之出乎!以不正之出,悬望禄之思,此其心何如也君子之仕,所以行其义。臣子之义,分无彼此,而以言高行道自诿,失君子出仕义矣。
天地间无可以生此身者,为之可也。舍农工商之养自己出,区区于报关系析之禄由人制者焉,大贤君子之所为,宁若此哉!
孔子平日进于礼,难于进也退以义,易于退也。乘田委吏,安然受之而不辞。盖亦顺其举授者而无容心焉。亦且行道之端所系耳。“事君敬其事而后其食”,为贫以进,宁复能后其食耶?
孟子平日执不见诸侯之义,公庭杭礼,直若壁立万初之不可即者,莫非刚且大者为之。斯言一出,吾恐气体亦有所不允。集义所生者,或不能长江大河浩浩然而来矣。
这篇文章写于他未出仕前。众所周知,海瑞是大致在其四十一岁时才被授予福建省延平府南平县学教谕的;此前一直在家乡准备科举考试。在此期间,他一直以“士人”的身份来严格要求自己的,并极力维护士人“清贫”的形象,对自己的言行时刻加以警醒。从上文可以看出,他极力强调的是“君子之仕,所以行其义”不然就是“非出处之正”。总之,在海瑞看来,“义”是极为关键的。
显然,海瑞对于“富”并非全然排斥;但也并非全然接受,其关键在于是否合于“义”。在处理徐阶案时,基于这样的“财富观”,海瑞提出两种途径一是减租;二是提倡“荒岁”期间“富民”对“贫民”进行“赈贷”。
但海瑞的观点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转变。
在淳安知县期间,他认为可以通过“典借银谷”的方式,但不许“多取利息”但特别提倡“不取其利,亦不取其本而直与之者”的“义举”。
随着时间的推移,到他作为应天巡抚的时期,他认可的最佳方式是地主应该实行“减租”的措施——这是海瑞在处理徐阶案时,提出的第一种解决方案。
发生水灾后,“富室欲照往例收租”,他认为是不合理的,“苛矣富人”为此,海瑞提出第一种解决方案,即“减租”的要求
苏松四府,水荒为甚,……府县官票说今年水灾,富家欲往照往例收租,佃户称无收拖赖。
臣令之酌量灾数,二家均认。“苛矣富人,哀此茕独”,又当再酌,口说如此,未有禁示,先年粮长往往于收粮时,先除还自己平日私债,后算官数;富豪亦乘出米之时,伺候偿债。
公私并举,钱粮难完,臣因府县官之言有告示禁革,谓待完粮后,方私下取偿,非禁不许还债也。(海瑞《被论自陈不职疏》)
与此相对,早在嘉靖二十四至二十六年间(15451547),徐阶就己提出“大家恤其佃户”的办法(此时的海瑞尚未出仕,正在琼山老家)
数日前,传闻江南有旱灾,未敢以为信。及奉来教,知其果然,不觉忧惧之交集也。
……窃尝反覆思之,而得三说焉一曰请折色……二曰举官籴……三曰使民自相恤。
盖松之俗,大家有田而不能耕,必以属佃户,佃户欲耕而不足于食,必以仰大家,其情与势,不啻主仆之相资,父兄子弟之相养也。故大家于佃户,虽不能无虐、而不敢甚虐者,惧莫为之耕也;佃户于大家,虽不能无负,而不敢尽负者,惧莫为之贷也。
……迩年以来,有司数下讨债之禁,又重之摊放之刑,于是佃户嚣然动其不义不信之心,而大家惴惴焉相猜相仇,不惟债不可取偿,而租亦多负矣!债不可取偿,其始若止于病大家,而不知佃户所仰给,则不免于坐毙。
租之多负,有司者莫不欣然自诧,其茹刚之政,以为前无古人,而不知租无所入,则税无所出,积之而久,道赋日滋,刑辟日众,则已亦且受其累,起而欲救之,而其习俗胥已败坏,而不可猝挽矣!
昔司马温公论荒政,欲召富民有蓄积者,给印历,听其举贷,候丰熟日,官为收索,示以必信,不可诳诱,而我圣祖立法,于违禁取利、违约不还,皆有罚焉,盖至公至平也。为今之计,请罢去新令,专举圣祖之法,兼仿温公之意,开谕大家,使各恤其佃户。(徐阶《世经堂集》卷22《复吕沃洲》)
由上引文可知,在徐阶看来面对灾荒,“大家恤其佃户”自属当然;但他将“官府”的作用放到“大家恤其佃户”的前面,表明他更强调“官府”的作用,还有一则史料提及此事,从行文内容来看,时间应在上引文之前
……又今府库空虚,赈贷无措,诚根究此曹,倾其囊素以惠贫民,荒政之大者也。
……至于富民自可劝谕减价出粟(去岁米价每石六钱,今已一两,若令减作七八钱,亦未为厉之也),减息货银(律取息不过三分,今或取至七八分,若只令依律取息,亦未为厉之也)。
不率则绳之以法,而不逞之徒乘时党聚,以贫弱借贷为名,以强暴劫掠为事者,却须严禁痛治以杜盗贼之端(徐阶《世经堂集》卷22《复吕沃洲按院》)
由上述两则史料可知,徐阶的“大家恤其佃户”主要方式是通过“放贷”。他的此一主张,也是很容易理解的事情,毕竟“放贷”属于“借‘,是需要偿还的;可换要换做是“赈济”粮食,就完全是一种“无私奉献”了。
另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徐阶对“义举”是极为提倡的
有义举焉,其泽可以及民,而又可以便有司,裨国家,其功甚拒。兹岂非人所乐为者乎?
……松之南干巷曹氏巨族也,太学生子励君贤而能文章,性又喜施予。里人姚信者死,无后,存粮若干石,里之民岁为输之。或值岁歉,民无所出,辄负瓦揭木,鬻子女以应催科之命。盖有司者,每病其赋之后期;而为之民者,又每病有司之莫予惜。
……夫松之赋,财之所出也。八口之家耕褥之所入,率以其半输赋,而不足重之以存粮代偿乏今民滋病矣!不有好义之士出而救之,民其能有疗哉?
……昔范文正公置义田以赡族人,至于今为颂。苏松壤地相接,君之斯举,似亦闻公之风而兴起者。至于推族人之爱,以及其疏无其位,而行其志于势为难。当范公之时,不为所兴哉!予方学公而未能重君之能义,遂书其事,刻之于右,与同志者勉焉。(徐阶《少湖文集》卷3《曹氏义田记》)
但需要注意的是他提倡的“义举”主要是针对他人;而有关徐阶本人从事“义举”的证据在《少湖文集》、《世经堂集》等文献中没有找到。
对比海瑞与徐阶的言论可知,在“表达”层面,双方均认为在灾荒等特殊情况下,地主应该赈济佃户,这应该是双方的共同之处;但不同的地方在于,双方在“实践”层面有不可调和的矛盾。
徐阶认为“赈济”的方式应该是“放贷”,而海瑞在应天巡抚的时期,认可的最佳方式应该是地主“减租”。
由于徐阶、海瑞之间存在差异,且互不相让(当然里面有经济等方面的考虑),发生互相攻击也就在所难免。当然,这些“攻击”带有“夸大”、“歪曲”的特点,这在研究徐阶案的过程中是需要我们时刻注意的。
是否是因为自身的“滥收词讼”导致“种肥田不如告瘦状”说法的出现呢?
对于指控可能产生的后果,海瑞是非常清楚的,并为此进行了诸多辩护。他举出证据,就是在应天巡抚任之初就发布的告示《示府县严治刁讼》
抚院海示照得江南刁讼太甚,本院已约府县无惮烦琐,不为姑息,正欲变刁讼之风为淳睦之俗也。
近见各府县申到招词,往往两可调停,含糊姑息。本院不能备言。大抵状词准行,则便得利。俗有“种肥田不如告瘦状”之说,诚哉言也。乃知刁讼盛行,皆府县官号而召之。至论民情土俗,则又以健讼为说。何故?
为此仰各府县官晓谕各百姓,今后告状须从实致词,不得一语架空,自取重罪。其各官今后断讼,除非己自讼事,迫不得已陷不知者,与之量情议罪。并吏书作害,告及官府,乃官府不能矜束之过。
乡官安静,族人家人作害,其实皆是倚靠乡官名色,不可执以诬告论之。外此绝无相干,生端波及,一一执律拟罪。如仍前两可姑息,如状求追银则曰念彼贫难,姑量追,人命不曾下手,亦招量给埋葬之类者,定以故出入人参论不恕。
从中可知,海瑞发布的这一告示是在徐阶案之前。就常理而言,这也就表明此一说法早己在当地流传。当然关于这一说法的成立还是可以找出不少有力的证据
屡见乡人来,道公劳瘁之状,窃抱不安,幸嘉兴、常熟两获大捷,灭贼有期,则公之去忧危涉显荣,固亦当在旦夕,殊以为慰也。仆兄弟、父子宦游久矣,族人、家人辈虽屡戒伤之守法,毕竟不知如何?望时加约束,至于诈冒之徒,尤望严禁,非独保全仆辈名节,公之德政亦必无梗焉者,而后能沛然四达也,垂照,垂照。(徐阶《世经堂集》卷23《与方双江》)
……小儿出示公所惠书,似谓仆子弟家人辈颇能守法,但恐士民知公与仆素厚,未以情告,更望详赐体访,如有生事及外人作冒为恶者,统望一赐禁缉,此至爱也。(徐阶《世经堂集》卷23《复周观所》)
展诵来翰,知执事所志卓然,又读别幅,知一洗宿弊,不覃新泽,甚幸,甚幸。……小儿辈不读书,不识事,惟执事教之以义,威之以法,仍疏远之,以豫杜嫌谤,至望此中冬雪、春雨颇各若时,二麦可冀,不知吴下如何有便?幸不惜示慰。(徐阶《世经堂集》卷23《与陈春堂大尹》)
在信中,徐阶一再否认家人不法行为的存在,即使有,也是不法之徒诈冒所致。不管事情“真相”到底如何,但可以肯定的是,当时有关徐阶“族人、家人作害”的传闻流传很广。
进而可以推论出控告徐阶的诉状在海瑞到来之前就应该一直存在——即告状的情况之出现,并不是只在有灾害的情况下才出现的,正因为如此,徐阶才要和地方官员通信,要求他们从中协调,以“保全仆辈名节”。
只不过是因为地方官的“推诿”而作罢,只有这样才会出现海瑞上引文的说辞“府县官招呈往往两可调停,诬告拟罪,辄曰‘姑念贫民愚民,改轻拟。’”而且对于当时的海瑞来说,要想一些这样的有力证据应该是比较容易的。
面对徐阶一方的攻击,海瑞并没有与之直接针锋相对,而是开辟了“第二战场”。
面对不断发生的水灾,海瑞认为是因为主政官员不作为的缘故,“事起近年以来,水利臣旷职不修,抚按亦不留心,惟此督责”(海瑞《开吴淞江疏》),而要解决此一问题,最好的方法就是开浚吴淞江,排泄洪水,从而达到解除水患的目的。
然而,问题是,海瑞之前任官员是否真的像海瑞所指责的那样“旷职不修”、“不留心”呢?在《世经堂集》中,有徐阶与几位当事人之间的通信,其中就有涉及水利的讨论。其实对于苏松水患,徐阶是有自己的观点的,并曾加以详细论证
……顷工部以吴中水利移咨左右,此不独事体当然,实以此事非旦夕可了。
况工费所出,取给侵欠,而所谓侵欠者又未必皆已输官。当此凶岁流离、载途劫夺时作,苟无其财而遽欲兴役,郡县承望,横加科差,则反失沃洲公题请之意,而其为民之病、朝廷之忧有不可胜言者,故欲公详议审处为生民造福也,抑有说焉。
凡言水利者,大率二端蓄与泄是也。而所谓蓄泄有大蓄泄焉,有小蓄泄焉。
大泄者,以海为壑,凿白茅诸港、吴淞诸江,导江湖之水而注之尾间也;大蓄者,去江湖之淤淀,使足以受支河之水也。小泄者,以近田之支河为壑,导田间之水而注之其中也。小蓄者,疏浚支河,使足以受田间之水也。
夫专意于泄,于救潦可矣,即不幸五六月间,复如去岁之不雨,何以济之?不若致力于蓄,则旱既足以救,而潦亦有所容而不为害也。蓄泄之大者,其势用财力必多,未易猝举,今姑治其小,则莫若修筑堤岸,然亦不可概云修筑而已。(徐阶《世经堂集》卷22《与抚院论水利书》)
概括来说,可归为“蓄”与“泄”两种方案。苏松地区出现水灾无外乎两个原因要么上游洪水流量过大,超过河道的洪水设计流量;要么由于海潮逆向顶托,流速降低,泥沙沉降,造成下游河道的淤积。
而徐阶支持前者——“蓄水”方案,既有经验为依据,也有经济上的考量,更重要的是由于自身的特殊身份,他的观点还影响到了当时的政策制定。
《与抚院论水利书》收信人是吕光洵,当时官职为苏松常镇等府巡按,根据徐阶信中的大致内容,两人来往信中肯定涉及苏松水患的问题,并且吕光洵借此征询徐阶的意见,以便采纳。如果按照徐阶的观点,主政官员确实不需要有多大作为的。
另外对照吕光洵的奏折,可以看出,吕光洵的奏章就是徐阶观点的“翻版”
一曰广疏浚,以备赌泄……凡冈陇支河湮塞不治者,皆浚使复旧。则上流之地,亦治而旱无所忧矣!此三吴水利之经也。
一曰修堤岸以困横流。……宜令民间每岁农隙,各出其力以治堤岸,岸高则田自固……而冈陇之地,亦因江水稍高,又得亩引以灌溉……
一曰复版闸以防淤。……凡河浦入海之地,皆宜置闸,然后可久而不壅,不独数处为然也。
一曰量缓急,以虑工费。……以后年分,每于农隙,各自募民兴作,至此年二月而罢……
一曰重委任以责成功。……臣愿申明先朝委任周忱事例,特敕抚臣务长久之计,凡一应钱粮、夫役,与疏浚经略之宜,工程缓急之序,听其便宜从事,而责其成功……(《松江府志》卷10《山川志·水利》吕光洵《修水利以保财赋重地疏》)
对于徐阶的这一观点,海瑞其实是故意忽略、不予考虑的,但忽略并不表明就不重视,而是透过一些场合不点名地为自己辩护
……又勘得内出之水系清流,外入之潮涌带泥土,若内水急则足以冲荡潮泥,免于淤塞。(海瑞《处补练兵银疏》)
很显然这无疑是对徐阶的反驳,即他认为由于苏松洪水频繁,因而是可以保证一定水量,使得“冲荡潮泥,免于淤塞”。这样看来,也难怪海瑞对于徐阶以及前任的做法不满意
夫事贵善始,尤当善终,若使先年时加修浚,吴淞岂至淤塞?
自臣到任之后,查得水利官皆分管别事、别差委,问之水年,茫然无知。水利之事,与己若不关涉。上司不以为旷官,本官不以为失职。水利不兴,其所由来久矣。
伏望皇上敦下该部,凡河道堤岸塘浦等处,着令时加修理。抚按以此殿最该府,部院以此殿最抚按,庶乎旱涝有备,年谷丰登,民获秋收之利,而国计亦有攸赖矣。(海瑞《处补练兵银疏》)
可以说。双方的主张应该说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徐阶的方案更有可取之处。因为当时的技术手段不能很好地解决海潮顶托问题,这也是导致河道屡开屡湮的原因所在。显然,海瑞指责地方官员是“旷职不修”,这一说法是不成立的。
综上可知,首先,海瑞和徐阶在地主赈济佃户的问题上就“表达”层面而言,双方没有本质区别,均认同之;但在“实践”层面,却有不可调和的矛盾。
徐阶认为“赈济”的方式应该是“放贷”;海瑞的观点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转变。具体而言,在淳安知县期间,他认为可以通过“典借银谷”的方式,但不许“多取利息”但特别提倡“不取其利,亦不取其本而直与之者”的“义举”。在应天巡抚时期,观点发生转变,他认可的方式是地主应该实行“减租”的措施。
其次,如果上述对海瑞的分析成立的话,对于海瑞而言,由于处于江南土地开发的初期阶段,徐阶其实就是一个“不劳而获”的典型。因为在这个阶段,徐阶不需要有任何形式的付出(如果一定说徐阶有投入的话,那只能体现在允许佃户在“自己拥有的土地”耕作),就能获得收入;即使仅仅涉及“投献”,同样也可归入“不劳而获”——这是海瑞在考虑第二种解决方案时的出发点。
因此,我们就能明白海瑞对徐阶的不满,并非因为他的“仇富”心理,而是其“致富方式”的不满。而历史上对海瑞本人道德品质的“批判”,恐怕另有深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