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李举一一直瞒着他跟陆鸿昌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他总要知道上诉的事情进行到什么程度——必然是要上诉的,而且必须打赢官司,否则何必趁李砚堂不清醒时签下委托书。
近一个多月的时间陆鸿昌因为工作和案子变得非常忙碌,也是刻意避免回家去同李砚堂见面,他不知道怎样面对他。
有时候想起往事他会脸红,路上看见十七八岁的男孩子放学了勾肩搭背说笑,他会在车里看得出神,连秘书叫他都听不到。他在应酬时大方接受朋友或对手的调侃,许多人都看到他情真意切的告白,误以为他隐婚。十年来他浪迹欢场风流不羁,不声不响竟有了一个十岁大的孩子,这实在是说不过去,老友们都起哄要见陆太太,要为这个忍辱负重的女人伸张正义。
无论外人怎样说,陆鸿昌都照单接收不去解释或反驳。他日夜思念,独处时立在休息室窗前瞧着万家灯火夜不能寐。不能让一切回到原样,他觉得自己没有资格回去见李砚堂。
二审在上诉之后不久开庭。鉴于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法庭同意不公开审理,仅有当事人亲属旁听。陆鸿昌请了业内最老道的律师,他没有让李砚堂出庭,李举一也不允许他的父亲再一次成为众矢之的。
被上诉人的位子上,陈润禾显然心灰意冷。母子当庭决裂,陆鸿昌根本没有给她留情面,她因此接受了王雪雁作为被上诉人代理人的要求。
这案子史无前例,不得不需要控辩双方律师使出十八般武艺激辩。上诉人提供了李举一是李砚堂怀胎十月所生的有效证据。当年的医疗文书一应俱全,体检报告真实有效,接诊的医生亦可证明,沈黎作为证人出庭之后,法庭一片哗然,连同王雪雁也震惊在席上。
控方律师从两个角度出发认为该将监护权判给他的当事人。第一,分娩者大。这符合民法中“分娩者即为母”的原则,这一原则也同样符合我国的传统价值观,即使是试管婴儿,他的亲生母亲也应视为代孕者。第二,他的当事人与孩子存在继父母子女关系。《婚姻法》在区分直系姻亲和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时,是以是否存在抚养教育的事实作为衡量标准的。他的当事人在九年当中对孩子尽到了抚养、保护、教育等义务,双方之间确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辩方律师显然措手不及,但仍坚持两点:代孕是违法行为,由代孕引发的抚养问题超出法律范围,不应依照现有民法保护其权益。第二,亲子鉴定证明孩子同被上诉人存在亲子关系,同上诉人则没有,而上诉人利用职务便利侵犯病患权力这